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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4 12:06

桃園市保險服務職業工會章程

113.01.27(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桃園市保險服務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知識技能,改善會員生活,加強互助合作,提高工作效率,發展生產事業,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桃園市政府之行政轄區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於桃園市桃園區樹林四街171號1樓。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1、團結會員,互助合作,發展專業技能。
2、協助研究改進生產服務技術,提高品質。
3、會員儲蓄之舉辦。
4、會員醫藥衛生事業及技能教育之舉辦。
5、圖書館、閱覽室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
6、會員康樂事項之策劃與舉辦。
7、會員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8、有關勞工法規制定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9、合於本章程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令規定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在本會組織區域內,年滿十八歲以上從事保險業無一定雇主之勞工,領有保險證照且登入執業者,均得依法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准予入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1、有吸毒或其他代用品者。
2、保險業主管機關懲處者。
3、受輔助、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第九條 會員除解僱、離職、轉業,或除名喪失會員資格者外,不得退會,退會時須繳還一切憑證及繳清欠費。
第十條 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罷免、被選舉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服從命令及決議,並按期繳納各種會費之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或其他不法情事及不正當行為,致妨害本會名譽 信用,經監事會檢舉屬實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罰鍰、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三條 本會應依照規定劃分小組,並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前項代表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十四條 本會組織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時,就所屬會員年滿二十歲以上者,依有關法令規定選舉之,上級工會代表,以當屆理監事中選出,以促進與上級單位之連繫。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就理事中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理事長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得指定由副理事長代行職務。
第十五條之一 本會任一性別會員人數逾會員人數二分之一者,其當選理監事名額不得少於應選出理監事總額三分之一。
第十六條 理事會下設總幹事一人,並視業務繁簡,得設置幹事及助理幹事若干人,協處日常會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分設組織訓練、福利服務、總務會計各組,每組設組長一人及組員若干人,由理事中互推兼任之,分別掌理各該組事務。
第十七條 本會監事組織監事會,就監事中互選監事會召集人一人,處理日常會務。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但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責任會務人員,得按月支薪。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監事任期為四年一任,連選得連任之,但理事長連選得以連任一次為限,如理事、監事因故中途出缺時,得由各該候補人依次遞補之,並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二十條 本會得經理事會之決議,聘請義務職務顧問若干人共策會務。惟人數不得超過理監事總名額三分之一。

第五章    職權

第廿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職權分別如下:
一、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1、本會章程之通過或修改。
2、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財產之處分
4、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5、理事、監事有違法或失職情事時之罷免或解任。
6、審核年度工作計劃或方針。
7、審核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決算。
8、聽取並審查理事會、監事會之年度工作報告。
9、有關工會基金之設立、運用、管理及處分。
10、參加總工會及聯合會組織之決定。
11、會員違反章程規定之停權及除名處分之議決。
12、其他與會員權利或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二、理事會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2、決定每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之日期、地點。
3、出席理事會議並執行決議案。
4、籌集經費、審議編訂年度預決算、工作計劃及工作報告。
5、接納及研議會員合理之建議。
6、推選本會出席上級工會代表大會之代表。
7、代表本會所屬行職業之工業或商業團體,協商團體協約內容。
三、理事長職權如下:
1、執行理事會決議,並主持日常會務。
2、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大會之決議。
3、召開及出席理事會議並擔任會議主席。
4、籌集經費、編訂年度預算、決算、工作計劃及年度工作報。
5、接納或研議會員合理之相關建議。
6、對外代表本會。
7、監督指揮本會會務工作人員。
8、依據理事會決議,代表本會與所屬之工業或商業團體簽訂團體協約。
9、協助調處本會所屬之行職業會員間之糾紛或勞資爭議。
四、副理事長職權:
1、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
2、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職務。
五、監事會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2、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它有關財務事項。
3、審核各種有關事業進行之狀況。
4、考查本會職員工作之勤惰及會員之言論行動。
5、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六、監事會召集人之職權如下:
1、執行監事之決議。
2、召開監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3、綜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4、列席理事會會議並聽取會務工作報告。

第六章    會議

第廿二條 本會會議分下列三種:
一、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會員五分之一以上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監事之請求或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均得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二、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但如有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長認為必要時,得由理事長召開臨時理事會議。
三、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但如有監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召集人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監事會議。
第廿三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第廿三條之一 本會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各該次會議,不得缺席,除公假外,非有正常理由不得請假,如無故缺席二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止。
第廿四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規定另訂之。
第廿五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分入會費、經常會費、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等四種。

第七章    經費

第廿六條 會員入會費每人新台幣壹仟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會員因故退會於二年內再次加入第一次可免繳入會費,第二次退會再加入者重新繳交入會費壹仟元。
第廿七條 會員經常會費每人每月新台幣壹佰伍拾元按月繳納之,贊助會員(屬未參加勞保健保之會員)每人每月新台幣貳佰元按月繳納之,會員如遇有災難時得提報理事會,經理事會審核決議,酌情減免之。
第廿八條 會員申請入會、退會,收費方式。
1、會員申請入會無論何日加入,其經常會費、勞保費及健保費都以當月一日起算。
2、會員申請退會時,經常會費繳納以申辦當月整月計費,如有欠費者須繳清費用後方可辦理。
第廿九條 會員經常會費、勞保費、健保費收費原則。
1、於每年三、六、九、十二月二十日前繳納,如在當年二、五、八、十一月三十日前未收到工會繳費通知者,請來電告知工會,以便補寄通知單。
2、會員如逾期繳納超過二十日,本會應發出催告書以雙掛號函寄,會員於收文後三日內再不繳納,本會將依規定程序逕予以提報勞健保欠費,每日將增加滯納金並將提報理事會及會員代表大會退保退會除名,會員不得有任何異議,並放棄先訴抗辯權,不另周知。
3、會員勞保費、健保費及常年會費之欠費催告存證信函寄發時間,季繳會員應於每季末之十五日寄發,另經濟狀況特殊依個案申請月繳會員,應於次月二十日寄發,並增修至本會章程第二十九條第三項。
第三十條 特別基金及臨時募集金須特殊情形或需要時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徵收之。
第卅一條 本會財產狀況應於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一次,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或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
第卅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三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八章    附則

第卅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卅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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